2023年12月4日是我國第十個國家憲法日,也是我國現行憲法公布施行四十一周年。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從出生到年老,從婚姻到職場,憲法都與我們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 維護憲法、運用憲法是我們每個公民的義務,讓我們一起行動起來,從學習憲法知識開始吧!
1、憲法關于公民的定義?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一個人具有哪個國家的國籍,就是哪個國家的公民,就要受哪個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即依據哪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義是什么?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3、公民有哪些參與政治方面的權利?
公民參與政治方面的權利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等。這類權利是國家保障公民有直接參與政治的可能,表明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憲法的作用是什么?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國家權力有效運行,規范和制約國家權力。憲法通過賦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公共權力,使國家權力在憲法的軌道上有效運行,避免國家權力缺位、越位和錯位。
(2)確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憲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人民通過憲法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得到最明確的確認和最有效的保障。
(3)調整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在國家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是由憲法來規范和調整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社會穩定的調節器和安全閥,對于解決各種重大社會矛盾和沖突,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憲法與一般法律的區別是什么?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點,又具有與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1)內容不同。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法,確立了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國體、政體、國家結構形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憲法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憲法實施的保障機制等。法律、法規在內容上也涉及憲法所規定的各個方面的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但是,法律、法規必須以憲法的有關規定為基礎,不得與憲法規定相抵觸。
(2)效力不同。我國現行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現在任何法律、法規必須基于憲法而產生,法律、法規的內容應當符合憲法的要求,當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時,為了維護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權威性,應當宣布有問題的法律、法規違憲。
(3)創制程序不同。憲法創制一般需要經過特殊的程序。從制定憲法的過程來看,憲法制定者應當是屬于一個國家統治階級的人民,憲法制定權也只能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或者個人都無權制定憲法。人民制定憲法必須由一個國家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參與議論、提出立憲的建議,然后通過特殊的程序予以通過。根據憲法授權行使修改憲法或者解釋憲法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特定的主體,必須依照憲法所規定的嚴格的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的程序,才能對現行憲法作出修正或者解釋。如我國現行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法規的創制程序相對于憲法的創制程序而言就比較簡單。制定法律、法規或者解釋法律、法規的,一般是由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專門的立法機關或者是享有立法職權的國家機關、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法規時享有較大程度的立法自由裁量權。
(4)監督、調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作為根本法的憲法,一般是由憲法制定者直接來監督實施。在具體監督實施憲法的實踐中,憲法往往將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授予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者是專門的國家權力機關。因此,在憲法實施的實踐中,為了保障憲法的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只有憲法明確授予享有憲法監督權的國家機關或者是特定的主體才可以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其他的非授權主體只能在履行自身職責的過程中承擔保障憲法實施的義務,而不能代替憲法制定者來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