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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糾紛
一、案件還原
秦某反映,其是某期貨公司的客戶。近期在其他期貨公司交易,經對比發現某期貨公司手續費標準要高很多,其向公司反映,客戶經理表示也能調到那么低,秦某因此認為此前被欺騙了。另外,秦某發現在一定時間內鎳的手續費收取標準經常變化,在其他期貨公司沒遇到這種情況。因此申請調解,要求公司退回多收取的手續費并給予合理解釋。
調解員首先向期貨公司詳細了解秦某的交易情況。期貨公司反饋秦某開戶至今曾多次向公司申請下調手續費,最近一次的下調時間是2020年10月10日。后續秦某未就手續費提出調整申請,即秦某對于公司手續費收取標準是認可的。另外,對于秦某提及鎳手續費收取標準在一定時間內有所變化,主要是上海期貨交易所對同一品種不同合約的手續費定價不盡相同,如近月合約和遠月合約、活躍合約和非活躍合約,其中個別會有平今優惠。期貨經紀合同第七十三條規定:“當交易所頒布的手續費收取標準調整時,甲方有權對甲乙雙方約定的手續費收取標準進行相應調整”。由此可見,期貨公司依據交易所的通知對秦某鎳手續費進行調整是符合上述合同約定,并非秦某認為的期貨公司擅自調整鎳品種相關合約手續費。
向期貨公司了解相關情況后,調解員也多次與秦某溝通。秦某表示最近一次申請下調的手續費標準與期貨公司實際收取的有出入。就此,調解員讓期貨公司提供秦某的手續費調整申請表,發現申請表上均無秦某簽字,且期貨公司也未能提供客戶經理和秦某協商手續費的電話錄音。
在認定基本事實以后,調解員明確指出雙方存在的問題,并做好解說工作。一方面期貨公司在手續費調整環節上存在缺失,并未做好留痕工作。另一方面秦某自身對于期貨手續費收取的相關問題不了解,不清楚鎳的不同合約手續費是不同的,同時其反映的與客戶經理口頭約定的手續費標準已無從考證,且其后續還繼續交易并未提出異議,則可視為接受了期貨公司執行的手續費標準。
最后,經調解員的耐心調解,雙方都認識到自身問題,期貨公司愿意從維護客戶關系的角度,重新將秦某的手續費下調,秦某也同意公司的處理方案,最終該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二、風險警示
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行業手續費標準的變動情況。當發現行業手續費標準呈下降趨勢時,可以主動與期貨公司溝通協商,調整手續費收取標準,并以書面形式簽字確認調整后的標準。若發現實際收取水平與此前約定的標準不一致,就應及時向期貨公司反映。就期貨公司而言,對于手續費收取標準的調整,應盡可能通過書面簽字或錄音電話等方式進行有效確認,做好相關留痕工作,以便日后就手續費問題產生爭議,期貨公司可以之作為證據證明。此外,期貨公司在投訴處理的過程中,除了認真核實投資者所反映的事項是否屬實,妥善解決投資者合理訴求外,還應充分利用這個機會,向投資者普及期貨基礎知識,做好投教工作。
(案例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