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做好投資者教育保護工作,匯金通推出投資者保護教育專刊-3?15特刊,幫助投資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規則紅線、風險底線,普及證券市場法律知識,以提升投資者的守法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理性參與投資。
證券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
一、案件還原
張某是A證券公司營業部的大客戶,該部從業人員王某擔任張某的客戶經理。張某與王某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由張某出錢,委托王某負責買賣證券,王某負責本金安全,若發生虧損,由王某承擔損失;若產生盈利,則張某將盈利部分30%支付給王某作為回報,委托期限一年。雙方約定對此事保密,不得告訴營業部及任何人。營業部對客戶回訪時,張某隱瞞了這一情況。協議到期時,張某賬戶遭受重大虧損,張某要求王某賠償,王某無力承擔。
《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收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本案中,王某身為證券公司營業部從業人員,與張某簽署協議,并代客戶進行理財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
目前,證券公司嚴格禁止其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采取了一系列的嚴密防范措施,并在投資者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揭示。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私下委托從業人員為其理財,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的個人行為,投資者因違規代客理財產生虧損,只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權利。
二、風險警示
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行為往往是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的行為。其往往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口頭承諾,或者與客戶私下簽訂理財協議,簽署主體為從業人員個人,并由其直接執行理財操作。
投資者不能盲目相信從業人員專業炒股、保底收益、約定收益分成等承諾,應保持理性投資理念,審慎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應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提高員工合規意識、誠信意識和專業素養,堅決杜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工作力度,幫助投資者樹立健康理性的投資理念。
(案例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